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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高等职业教育无权为毕业生授予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学位,显然有失公平。
“工士”学位既适用于理工科类职业教育专业,也适用于人文社科类职业教育专业,能清晰地彰显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基本特性。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近期试点为1103名优秀毕业生授予了“工士”学位,很多专家、学者、家长、学生对此给予高度评价。
研究建立职业教育学位制度,是近来国家教育政策的重要关注点之一。比如,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并要求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中也提出,要“研究探索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长期被忽视的职业教育学位制度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为了让每一个职校学生“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我们建议创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增设高等职业教育(包含专科高等教育和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工士”学位,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内涵发展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设立“工士”学位制度刻不容缓
高等职业教育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做出了重要贡献,增设“工士”学位可填补高职教育无学位的空白。高等职业教育无论是院校数量还是招生人数都占据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是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许多地区出现企业用工荒与求职难并存的状况,说明单纯的大学学术教育不能完全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升级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高素质技能人才的培养,依赖于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但目前高等职业教育无权为毕业生授予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学位,显然有失公平。
高等职业教育特色在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设立“工士”学位制度有利于彰显高等职业教育的自身特色。《规划》明确指出,完善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三级职业教育层次结构,明确了我国职业教育的类型与层级。高等职业教育类型的独立性为高等教育学位形成异质结构及“工士”学位的提出奠定了基础。授予“工士”学位,可以有效缓解高等职业教育外延扩张过度与内涵发展不足之间的矛盾,也是我国学位制度建设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副学士”和“准学士”是舶来品,用这些名称命名易使高等职业教育脱不了学科、学术的窠臼,继续走上压缩本科的老路;“技士”、“艺士”、“能士”和“术士”等都不能很好地表现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目标和特色。而“工”与职业教育有着天然的耦合性,无论是《说文解字》、《说文解字注》、《甲骨文字典》、《康熙字典》,还是《考工记》、《天工开物》等古代典籍,对“工”的解释都蕴含着对技术、技能工作的擅长和熟练。“工士”学位,既适用于理工科类职业教育专业,也适用于人文社科类职业教育专业,能清晰地彰显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基本特性。这里,不能望字生义地把“工士”理解成只适用于工科专业,只要学生的知识和技能达到一定水平,擅长、善于从事某个专业或职业,不论是接受理工科专业还是人文社科专业的职业教育,都可适用于“工士”学位。
我国高职院校录取分数线跨度很大,以单一的学历证书作为衡量学生的唯一标准,已难以适应现实需要,授予“工士”学位在于多一种标准,多一层激励。美国高等教育学家克拉克·克尔说过:“在某种意义上,学位就是红绿灯,使得学生的车流通过高等教育的各个阶段。从副学士到博士学位,各级学位都起着测量和奖励学习成绩的作用,它们影响着录取政策、课程内容和年轻人在大学中的学习期限。”不可否认,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学习成绩同样需要被测量和评估,从这个意义上讲,也应当有自己的学位。就目前而言,我国高职院校学生录取分数线从100多分到400多分不等,而且有些学校实施注册入学,学生知识和技能水平差异很大,单一的专科毕业证书已不能科学评价学生的学业水平。授予“工士”学位,旨在多一种评价,增加一份激励,以激发学生努力学好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能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设立“工士”学位制度是高度重视职业教育的信号
高等职业教育设立“工士”学位制度,是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中关于职业教育目标的具体体现。教育规划纲要指出,要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加大对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的宣传表彰力度,形成“行行出状元”的良好社会氛围。
高等职业教育设立“工士”学位制度,旨在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为高职院校优秀毕业生授予“工士”学位,是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表彰和宣传。
在湖北已有的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成功做法,出台国家制度,给高职院校优秀毕业生授予“工士”学位,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的重要举措。
高等职业教育设立“工士”学位制度,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职业教育的重要信号。“工士”学位,是直接展示高等职业教育办学水平与特色的重要标志。作为一个制造业大国,我们应该鼓励、吸引更多的青年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来,不能生搬硬套学术那一套体系。“工士”学位对于纠正社会观念、消除对职教的歧视大有裨益。实施“工士”学位制度,有利于提高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的社会认可度,营造全社会尊重技术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
发达国家高职学位制度已有成熟经验
早在1899年,美国就开始设置了“副学士”学位。20世纪中叶,社区学院成为美国授予“副学士”学位的主体。美国实施副学士(或协士)—学士—硕士—博士四级制。
1991年,日本修订《学校教育法》,规定授予两年制短期大学和五年制初中起点的高等专门学校毕业生“短期大学士”或“准学士”学位,不同高等职业教育机构还可授予“专门士”和“高度专门士”等。
2000年,英国颁布《基础学位计划》,提出拓展高等职业教育,增设两年制职业性的“基础学位”。
2004年,澳大利亚在其学历资格框架中新增了两年制高等教育“副学士”学位。
我国在高等职业教育中设置“工士”学位,有利于更好地开展职业教育国际交流,学习与借鉴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经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加快推进“工士”学位制度建设进程
在我国学位体系中增加“工士”学位,将学位授予对象延伸到高职院校毕业生,既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也具有发展的引导性。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增列高等职业教育“工士”学位的有关规定。
自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实施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有了很大发展。针对当前和今后的情况,建议在修订时增列高等职业教育“工士”学位条款。
198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时,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还处于萌芽状态,当时没有对专科层次高等教育的学位进行设定是可以理解的。但随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学位条例也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完善,建议增列“工士”学位,构建工士—学士—硕士—博士四级学位体系。
在湖北“工士”学位“三证四合格”的授予标准基础上,建议由国务院学位办牵头,组成由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和高职院校代表等组成的高等职业教育学位授予标准起草小组,制订包含德、能、智、技四个维度的含学业水平和职业资格证书等级要求的国家标准,倡导“以德树人、以能育人、以智启人、以技立人”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理念。国家层面制订学位标准,有利于充分调动高职院校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建议从2015年起,逐步在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试行“工士”学位制度,为全面推广“工士”学位制度做准备。
习近平总书记在对职业教育的批示中提出,要“努力让每个人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李克强总理在主持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提出,要让职业教育为国家和社会不断创造人才红利;刘延东副总理在2014年中华职业教育社全国代表大会上强调,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应对国际综合实力和人才竞争新挑战,迫切需要办好职业教育。授予高职毕业生“工士”学位,既是教育改革产生的红利,也是提升高等职业教育社会地位、提振学生信心的重要举措。建议从2015年开始,逐步在100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和100所国家骨干高职院校试行“工士”学位制度,并在条件成熟时推广到全国所有高职院校。
(周洪宇系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学学科评议组成员,李梦卿系湖北工业大学职业技术师范学院院长、湖北职业教育发展研究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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